宁科生物子公司停产、股价异动引关注,实控人涉嫌违规被立案调查 -- 知识铺
记者|赵阳戈
宁科生物(600165.SH)因为7连板而名噪一时,又因为突然炸雷要戴上“ST”的帽子令市场目瞪口呆。自3月29日“天地板”后,宁科生物4月1日、2日已连续走出两个“一字跌停”,根据安排,股票在4月3日停牌后,将于4月8日复牌且戴上“ST”,后续走势不容乐观。
之所以要被“ST”,还与宁科生物在3月26日晚的披露内容有关,自己重要子公司中科新材停止了运转,其于2月7日完成当前批次产品包装入库后便进入停产状态,截至目前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宁科生物主营业务为长链二元酸的生产及销售,煤质活性炭生产及销售,中科新材则主要负责长链二元酸的生产和销售。以2022年的数据为例,中科新材的收入占到宁科生物全部营业收入的65%以上。可见,中科新材的停产,对宁科生物来说影响重大。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_退市与风险警示,第八节_其他风险警示9.8.1“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中“(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将被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月3日宁科生物公告称中科新材预计无法在1个月内恢复正常生产。)
再加上宁科生物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6960.08万元,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148.43万元,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皆为负值,鉴于公司目前处于纾困阶段, 公司流动性问题尚无明确解决方案,受纾困资金规模和时间限制、职工薪酬不能按时支付、短期债务到期无法偿还及诉讼不断增加的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尚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_退市与风险警示,第八节_其他风险警示9.8.1“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中“(六)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如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也是要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
虽说4月27日是宁科生物2023年年报的计划披露日,但在之前被“ST”在所难免。
中科新材停产导致宁科生物主营业务陷入停顿,显然属于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2月7日停的产(即春节前夕),宁科生物却迟至3月26日晚间才对外披露公之于众,这延后了近2个月时间。就此,宁科生物、胡春海、陈瑞、张宝林被点名,胡春海为董事长,陈瑞为总经理,张宝林为董秘。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表示,公司未及时披露,董事长胡春海、总经理陈瑞、董秘张宝林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宁夏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胡春海、陈瑞、张宝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后续将根据核查情况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只是初次失误还不至于引来诸多关注。实际上,根据宁科生物2023年6月1日发布的公告,因“未及时披露子公司增资计划进展情况”、“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董事长吴江明、总经理陈瑞、董秘张宝林、时任董事长黄海粟、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李宗义、财务总监董春香等一众高管,还被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其实在3月26日晚间,宁科生物披露重要控股子公司停产的消息之前,公司已多次发布异动公告和交易风险提示,是有机会尽早披露关键信息的,但之前的公告内容均未明确“停产”事宜,只是表达了对纾困计划期满未能恢复自主生产能力的担忧,以及提示届时纾困帮扶计划存在被终止的可能性。
如果仅只限于不及时披露,此事或也不足以激起市场的情绪。不过宁科生物的股价也正是在2月7日重要子公司停产之后的第二天:2月8日触底反弹,更是在3月20日至3月28日连拉7个涨停板,7天累计涨幅达到了94%。如果从2月8日算起,2月8日至3月28日区间的累计涨幅更是高达178%。从客观上讲,关键信息的迟发,已算是给股价的炒作开了方便之门。
从质押看,2023年三季报显示,宁科生物控股股东上海中能持股2亿股,持股比例29.2%,这2亿股已全部质押。而历史看,实控人虞建明也有“黑历史”。
在2023年9月7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实控人虞建明就被立案;11月行政处罚落地,因涉嫌犯罪,自 2020年8月28日起,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虞建明取保候审。自2021年4月1日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其取保候审期至2022年3月31日结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虞建明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也属于重大事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虞建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属于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但虞建明未及时将上述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此事,虞建明被处以50万元罚款。
而进一步追溯到2020年7月,虞建明是因为涉及操纵证券市场事项,为配合调查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这个信息在2023年8月26日宁科生物的公告中可以找到。当时公告内容称,相关案件涉及主体为上海中能、虞建明以及其他6名自然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上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合上述种种,通过简单两句询证自然难以打消市场的疑虑,那么这一次,延迟发布利空消息叠加股价的大涨,宁科生物即相关人等,是否也该有个更为详尽的自查自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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